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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88必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0批次童车产品均合格
来源:bifa88发唯一官方网站 作者:888必发 发布时间:2024-09-09 21:17:0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通告。

  据通告,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第4季度组织了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此次共抽查了10家经销企业经销的10批次产品,合格10批次,产品抽查总体合格率为100%,合格企业10家,企业合格率100%。

  此次抽查依据: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有:锐利边缘、外露突出物、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螺钉的紧固、制动系统、、闸把尺寸、手闸制动系统的强度、手闸制动性能试验、把横管、把横管的把套、把立管、车把稳定性、车把部件的强度、冲击试验(重物落下)、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间隙、前轮夹持力、后轮夹持力、限制尺寸、鞍管、鞍座调节夹紧装置、鞍座的强度、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链罩、平衡轮尺寸、说明书、标志、适用年龄等。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在正常的骑行、搬运和维修时,凡骑行者的身体部分,如手和腿,可能触及的外露边缘,均不应有锐利边缘。/符合要求/合格

  除了a)~f)所列举的部件外,经组装后凡长度(见图1的L)大于8mm的刚性外露突出物,其尾端均应倒圆,倒圆半径R应大于或等于6.3mm。这类突出物的尾端较大尺寸A应大于或等于12.7mm,较小尺寸B应大于或等于3.2mm,见图1。

  a)链轮上的前拨链机构b)平叉下面的后拨链机构c)前、后轮上的轮缘闸d)前管上装有的灯架e)反射器f)足尖套和足尖绑带。////

  在儿童自行车的鞍座到鞍座前300mm处之间车架上管的上表面不应有突出物,但上直径小于或等于6.4mm的控制钢绳套管和材料厚度小于或等于4.8mm的套管夹可系结在上管。/符合要求/合格

  作为起保护作用的泡沫缓冲衬垫允许系结在车架上,在衬垫除去之后,儿童自行车仍应符合关于突出物的要求。/符合要求/合格,螺钉的螺纹突出与它配合的内螺纹部件的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螺钉的一个外径尺寸。/符合要求/合格

  本标准规定了四岁至八岁年龄段的儿童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及其部件在设计、装配和测试方面的安全和性能的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符合要求/合格

  用于支撑系统的装配螺钉,或者用于磨电机、制动机构、泥板与车架、前叉或车把的连接螺钉,应具有可靠的锁紧装置(即锁紧垫圈、锁紧螺母、加强螺母)。/符合要求/合格

  最大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不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都应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符合要求/合格,最大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不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应至少装有一个制动系统。如果只装有一个制动系统,应用以制动后轮。如儿童自行车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则应一个用以制动前轮,一个用以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

  闸把和把横管两者的外表面之间,如果把横管装有把套或其他覆盖物,则和把套或覆盖物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大握闸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60mm,在B点和C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75mm,见图4。闸把若可调节,则应能调节到这些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为55mm,d在B点和C点之间为68mm。/合格

  按4.3.1(手闸)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手闸制动系统及其任何零部件均不应有损坏。/符合要求/合格

  把横管的总宽度应在300mm至550mm之间。/把横管的总宽度为520mm/合格,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50mm。

  /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25mm/合格

  把立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指示把立管插入前叉立管中的最小深度,或者采用一个可靠的永久性装置来保证其最小插入深度。/符合要求/合格,插入标记,或插入深度,从把立管底部量起应大于或等于2.5倍的管径长度,且在标记下面至少应有一个管径长度的管子材料为完整的圆柱形。/符合要求/合格

  车把经正确调整后,应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两侧至少各60°范围内转向灵活,轴承处经正确调整后不应出现紧点、僵呆或松弛现象。

  /符合要求/合格,当骑行者坐在鞍座上,双手握住车把把套,鞍座和骑行者尽量处于后靠位置时,整车和骑行者的总质量至少应有25%是作用在前轮上。

  按4.6.1.1(扭矩试验)和4.6.1.2(静负荷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把立管不应破裂,且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20mm。/把立管未破裂,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为2mm。/合格,按4.6.2(把横管和把立管的扭矩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把横管相对于把立管应无位移。/符合要求/合格,按4.6.3(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扭矩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把相对于前叉立管应无转动。/符合要求/合格

  按4.7.1(落重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断裂,或者经受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10mm(由两轴中心线间的距离测得)。/车架/前叉组合件未断裂/合格

  按4.7.2(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断裂,试验前和试验后的(两轴)中心线间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10mm。/车架/前叉组合件未断裂,试验前和试验后的(两轴)中心线mm。/合格

  车轮部件正确安装后,轮胎与车架、前叉、泥板或泥板附件之间的间隙应大于或等于6mm。/符合要求/合格

  沿前轮的拆卸方向,在前轴两侧对称地施加一个500N的力,保持30s,前轴和前叉之间应无相对位移。

  沿后轮的拆卸方向,在后轴两侧对称地施加一个1000N的力,保持30s,后轴和车架之间应无相对位移。

  鞍座、鞍座支架或鞍座附件的任何部分,从鞍座面与鞍管轴线之交点起,都不能超过鞍座面以上125mm。/符合要求/合格

  鞍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深度。/符合要求/合格,插入标记从鞍管底部的全直径处量起应大于或等于鞍管直径的两倍。/符合要求/合格

  按4.10(静负荷试验—鞍座和鞍管)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鞍座部件对于鞍管或鞍管对于车架应无永久性的位移。/符合要求/合格,鞍座设计应在鞍管的垂直平面内用轴销连接的非夹紧式的鞍座部件,则允许在设计参数范围内相对于鞍管稍有转动,并应通过4.10(静负荷试验—鞍座和鞍管)规定之方法的试验而无明显的永久性位移。/符合要求/合格

  按4.14(鞍座强度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鞍座面或塑料底板不应与钢质鞍梁分离,鞍座部件也不应有破裂或出现永久性扭曲。/符合要求/合格

  按4.11(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驱动系统的任何零部件都不应有断裂或永久变形。其驱动功能亦不能受到影响。/符合要求/合格

  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等于或大于560mm者,应装有一个盘链罩或其他的防护装置,用以遮住链条和链轮啮合部的外表面。在链条置于链轮上时,盘链罩应在直经方向上超出链条的外侧面。除盘链罩外的防护装置,则遮蔽范围应延伸到链齿初始啮合链条两侧片的那一点之前至少25mm处。/符合要求/合格,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小于560mm者应装有一全链罩,它必须完全遮住链条、链轮和飞轮的外表面及其边沿部分,还要遮住链轮、链条和链轮啮合部位的内侧。////

  a)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75mm/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均为185mm/合格,b)儿童自行车垂直放置在水平地面上时,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25mm。/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均为0mm/合格

  a)骑行前的准备-说明怎样调节鞍座和车把的高度,使之适合于儿童骑行者,对于鞍管和把立管上的警示标记也应予以说明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年龄范围、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制造商需作说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在正常的骑行、搬运和维修时,凡骑行者的身体部分,如手和腿,可能触及的外露边缘,均不应有锐利边缘。/符合要求/合格

  除了a)~f)所列举的部件外,经组装后凡长度(见图1的L)大于8mm的刚性外露突出物,其尾端均应倒圆,倒圆半径R应大于或等于6.3mm。这类突出物的尾端较大尺寸A应大于或等于12.7mm,较小尺寸B应大于或等于3.2mm,见图1。

  a)链轮上的前拨链机构b)平叉下面的后拨链机构c)前、后轮上的轮缘闸d)前管上装有的灯架e)反射器f)足尖套和足尖绑带。////

  在儿童自行车的鞍座到鞍座前300mm处之间车架上管的上表面不应有突出物,但上直径小于或等于6.4mm的控制钢绳套管和材料厚度小于或等于4.8mm的套管夹可系结在上管。/符合要求/合格

  作为起保护作用的泡沫缓冲衬垫允许系结在车架上,在衬垫除去之后,儿童自行车仍应符合关于突出物的要求。/符合要求/合格,螺钉的螺纹突出与它配合的内螺纹部件的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螺钉的一个外径尺寸。/符合要求/合格

  本标准规定了四岁至八岁年龄段的儿童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及其部件在设计、装配和测试方面的安全和性能的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符合要求/合格

  用于支撑系统的装配螺钉,或者用于磨电机、制动机构、泥板与车架、前叉或车把的连接螺钉,应具有可靠的锁紧装置(即锁紧垫圈、锁紧螺母、加强螺母)。/符合要求/合格

  最大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不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都应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符合要求/合格,最大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不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应至少装有一个制动系统。如果只装有一个制动系统,应用以制动后轮。如儿童自行车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则应一个用以制动前轮,一个用以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

  闸把和把横管两者的外表面之间,如果把横管装有把套或其他覆盖物,则和把套或覆盖物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大握闸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60mm,在B点和C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75mm,见图4。闸把若可调节,则应能调节到这些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为56mm,d在B点和C点之间为72mm。/合格

  按4.3.1(手闸)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手闸制动系统及其任何零部件均不应有损坏。/符合要求/合格

  把横管的总宽度应在300mm至550mm之间。/把横管的总宽度为465mm/合格,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50mm。

  /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98mm/合格

  把立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指示把立管插入前叉立管中的最小深度,或者采用一个可靠的永久性装置来保证其最小插入深度。/符合要求/合格,插入标记,或插入深度,从把立管底部量起应大于或等于2.5倍的管径长度,且在标记下面至少应有一个管径长度的管子材料为完整的圆柱形。/符合要求/合格

  车把经正确调整后,应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两侧至少各60°范围内转向灵活,轴承处经正确调整后不应出现紧点、僵呆或松弛现象。

  /符合要求/合格,当骑行者坐在鞍座上,双手握住车把把套,鞍座和骑行者尽量处于后靠位置时,整车和骑行者的总质量至少应有25%是作用在前轮上。

  按4.6.1.1(扭矩试验)和4.6.1.2(静负荷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把立管不应破裂,且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20mm。/把立管未破裂,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为2mm。/合格,按4.6.2(把横管和把立管的扭矩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把横管相对于把立管应无位移。/符合要求/合格,按4.6.3(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扭矩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把相对于前叉立管应无转动。/符合要求/合格

  按4.7.1(落重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断裂,或者经受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10mm(由两轴中心线间的距离测得)。/车架/前叉组合件未断裂/合格

  按4.7.2(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断裂,试验前和试验后的(两轴)中心线间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10mm。/车架/前叉组合件未断裂,试验前和试验后的(两轴)中心线mm。/合格

  车轮部件正确安装后,轮胎与车架、前叉、泥板或泥板附件之间的间隙应大于或等于6mm。/符合要求/合格

  沿前轮的拆卸方向,在前轴两侧对称地施加一个500N的力,保持30s,前轴和前叉之间应无相对位移。

  沿后轮的拆卸方向,在后轴两侧对称地施加一个1000N的力,保持30s,后轴和车架之间应无相对位移。

  鞍座、鞍座支架或鞍座附件的任何部分,从鞍座面与鞍管轴线之交点起,都不能超过鞍座面以上125mm。/符合要求/合格

  鞍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深度。/符合要求/合格,插入标记从鞍管底部的全直径处量起应大于或等于鞍管直径的两倍。/符合要求/合格

  按4.10(静负荷试验—鞍座和鞍管)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鞍座部件对于鞍管或鞍管对于车架应无永久性的位移。/符合要求/合格,鞍座设计应在鞍管的垂直平面内用轴销连接的非夹紧式的鞍座部件,则允许在设计参数范围内相对于鞍管稍有转动,并应通过4.10(静负荷试验—鞍座和鞍管)规定之方法的试验而无明显的永久性位移。/符合要求/合格

  按4.14(鞍座强度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鞍座面或塑料底板不应与钢质鞍梁分离,鞍座部件也不应有破裂或出现永久性扭曲。/符合要求/合格

  按4.11(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驱动系统的任何零部件都不应有断裂或永久变形。其驱动功能亦不能受到影响。/符合要求/合格

  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等于或大于560mm者,应装有一个盘链罩或其他的防护装置,用以遮住链条和链轮啮合部的外表面。在链条置于链轮上时,盘链罩应在直经方向上超出链条的外侧面。除盘链罩外的防护装置,则遮蔽范围应延伸到链齿初始啮合链条两侧片的那一点之前至少25mm处。/符合要求/合格,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小于560mm者应装有一全链罩,它必须完全遮住链条、链轮和飞轮的外表面及其边沿部分,还要遮住链轮、链条和链轮啮合部位的内侧。////

  a)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75mm/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均为195mm/合格,b)儿童自行车垂直放置在水平地面上时,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25mm。/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均为0mm/合格

  a)骑行前的准备-说明怎样调节鞍座和车把的高度,使之适合于儿童骑行者,对于鞍管和把立管上的警示标记也应予以说明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年龄范围、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制造商需作说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在正常的骑行、搬运和维修时,凡骑行者的身体部分,如手和腿,可能触及的外露边缘,均不应有锐利边缘。/符合要求/合格

  除了a)~f)所列举的部件外,经组装后凡长度(见图1的L)大于8mm的刚性外露突出物,其尾端均应倒圆,倒圆半径R应大于或等于6.3mm。这类突出物的尾端较大尺寸A应大于或等于12.7mm,较小尺寸B应大于或等于3.2mm,见图1。

  a)链轮上的前拨链机构b)平叉下面的后拨链机构c)前、后轮上的轮缘闸d)前管上装有的灯架e)反射器f)足尖套和足尖绑带。////

  在儿童自行车的鞍座到鞍座前300mm处之间车架上管的上表面不应有突出物,但上直径小于或等于6.4mm的控制钢绳套管和材料厚度小于或等于4.8mm的套管夹可系结在上管。/符合要求/合格

  作为起保护作用的泡沫缓冲衬垫允许系结在车架上,在衬垫除去之后,儿童自行车仍应符合关于突出物的要求。/符合要求/合格,螺钉的螺纹突出与它配合的内螺纹部件的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螺钉的一个外径尺寸。/符合要求/合格

  本标准规定了四岁至八岁年龄段的儿童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及其部件在设计、装配和测试方面的安全和性能的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符合要求/合格

  用于支撑系统的装配螺钉,或者用于磨电机、制动机构、泥板与车架、前叉或车把的连接螺钉,应具有可靠的锁紧装置(即锁紧垫圈、锁紧螺母、加强螺母)。/符合要求/合格

  最大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不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都应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符合要求/合格,最大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不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应至少装有一个制动系统。如果只装有一个制动系统,应用以制动后轮。如儿童自行车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则应一个用以制动前轮,一个用以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

  闸把和把横管两者的外表面之间,如果把横管装有把套或其他覆盖物,则和把套或覆盖物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大握闸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60mm,在B点和C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75mm,见图4。闸把若可调节,则应能调节到这些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为54mm,d在B点和C点之间应为67mm。/合格

  按4.3.1(手闸)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手闸制动系统及其任何零部件均不应有损坏。/符合要求/合格

  把横管的总宽度应在300mm至550mm之间。/把横管的总宽度为490mm/合格,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50mm。

  /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45mm/合格

  把立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指示把立管插入前叉立管中的最小深度,或者采用一个可靠的永久性装置来保证其最小插入深度。/符合要求/合格,插入标记,或插入深度,从把立管底部量起应大于或等于2.5倍的管径长度,且在标记下面至少应有一个管径长度的管子材料为完整的圆柱形。/符合要求/合格

  车把经正确调整后,应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两侧至少各60°范围内转向灵活,轴承处经正确调整后不应出现紧点、僵呆或松弛现象。

  /符合要求/合格,当骑行者坐在鞍座上,双手握住车把把套,鞍座和骑行者尽量处于后靠位置时,整车和骑行者的总质量至少应有25%是作用在前轮上。

  按4.6.1.1(扭矩试验)和4.6.1.2(静负荷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把立管不应破裂,且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20mm。/把立管未破裂,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为3mm。/合格,按4.6.2(把横管和把立管的扭矩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把横管相对于把立管应无位移。/符合要求/合格,按4.6.3(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扭矩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把相对于前叉立管应无转动。/符合要求/合格

  按4.7.1(落重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断裂,或者经受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10mm(由两轴中心线间的距离测得)。/车架/前叉组合件未断裂/合格

  按4.7.2(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断裂,试验前和试验后的(两轴)中心线间的永久变形应小于或等于10mm。/车架/前叉组合件未断裂,试验前和试验后的(两轴)中心线mm。/合格

  车轮部件正确安装后,轮胎与车架、前叉、泥板或泥板附件之间的间隙应大于或等于6mm。/符合要求/合格

  沿前轮的拆卸方向,在前轴两侧对称地施加一个500N的力,保持30s,前轴和前叉之间应无相对位移。

  沿后轮的拆卸方向,在后轴两侧对称地施加一个1000N的力,保持30s,后轴和车架之间应无相对位移。

  鞍座、鞍座支架或鞍座附件的任何部分,从鞍座面与鞍管轴线之交点起,都不能超过鞍座面以上125mm。/符合要求/合格

  鞍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深度。/符合要求/合格,插入标记从鞍管底部的全直径处量起应大于或等于鞍管直径的两倍。/符合要求/合格

  按4.10(静负荷试验—鞍座和鞍管)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鞍座部件对于鞍管或鞍管对于车架应无永久性的位移。/符合要求/合格,鞍座设计应在鞍管的垂直平面内用轴销连接的非夹紧式的鞍座部件,则允许在设计参数范围内相对于鞍管稍有转动,并应通过4.10(静负荷试验—鞍座和鞍管)规定之方法的试验而无明显的永久性位移。/符合要求/合格

  按4.14(鞍座强度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鞍座面或塑料底板不应与钢质鞍梁分离,鞍座部件也不应有破裂或出现永久性扭曲。/符合要求/合格

  按4.11(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规定之方法试验时,驱动系统的任何零部件都不应有断裂或永久变形。其驱动功能亦不能受到影响。/符合要求/合格

  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等于或大于560mm者,应装有一个盘链罩或其他的防护装置,用以遮住链条和链轮啮合部的外表面。在链条置于链轮上时,盘链罩应在直经方向上超出链条的外侧面。除盘链罩外的防护装置,则遮蔽范围应延伸到链齿初始啮合链条两侧片的那一点之前至少25mm处。/符合要求/合格,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小于560mm者应装有一全链罩,它必须完全遮住链条、链轮和飞轮的外表面及其边沿部分,还要遮住链轮、链条和链轮啮合部位的内侧。////

  a)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75mm/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均为190mm/合格,b)儿童自行车垂直放置在水平地面上时,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25mm。/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均为0mm/合格

  a)骑行前的准备-说明怎样调节鞍座和车把的高度,使之适合于儿童骑行者,对于鞍管和把立管上的警示标记也应予以说明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年龄范围、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制造商需作说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和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符合要求/合格,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a)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符合要求/合格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符合要求/合格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符合要求/合格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应可插人φ12mm的圆杆。////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符合要求/合格,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任何保护性圆帽在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的跌落试验过程中不管是否与撞击面接触,还应通过压力测试、扭力测试和一般拉力测试。

  如果突出物对皮肤存在潜在的刺破危险,应该用适当的方式加以保护。经合理的可预见滥用测试后,保护帽或者盖不应从玩具上分离。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为确保玩具使用安全,如需要,应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风险。附录A中列出了部分类别玩具规定的警告语,应当使用其所给出的措辞。

  b)警告语与玩具的预期使用目的相冲突的,不应在玩具上加贴一种或多种附录A所规定,并由其功能、尺寸和特性确定的特别警告语。

  c)制造商在玩具本体、标签、包装、有必要时在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上的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和了解、且明白无误。不带包装的小玩具也应当附有适当的警告。

  e)对在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标注使用者最小或最大年龄及附录A中规定的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的看到,且包括网上购物的情形。

  f)电玩具应有电气安全的标识和使用说明﹐以提醒监护人和使用者合理地使用玩具﹐避免发生危险。/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和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a)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符合要求/合格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应可插人φ12mm的圆杆。////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任何保护性圆帽在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的跌落试验过程中不管是否与撞击面接触,还应通过压力测试、扭力测试和一般拉力测试。

  如果突出物对皮肤存在潜在的刺破危险,应该用适当的方式加以保护。经合理的可预见滥用测试后,保护帽或者盖不应从玩具上分离。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为确保玩具使用安全,如需要,应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风险。附录A中列出了部分类别玩具规定的警告语,应当使用其所给出的措辞。

  b)警告语与玩具的预期使用目的相冲突的,不应在玩具上加贴一种或多种附录A所规定,并由其功能、尺寸和特性确定的特别警告语。

  c)制造商在玩具本体、标签、包装、有必要时在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上的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和了解、且明白无误。不带包装的小玩具也应当附有适当的警告。

  e)对在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标注使用者最小或最大年龄及附录A中规定的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的看到,且包括网上购物的情形。

  f)电玩具应有电气安全的标识和使用说明﹐以提醒监护人和使用者合理地使用玩具﹐避免发生危险。/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和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a)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符合要求/合格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应可插人φ12mm的圆杆。////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任何保护性圆帽在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的跌落试验过程中不管是否与撞击面接触,还应通过压力测试、扭力测试和一般拉力测试。

  如果突出物对皮肤存在潜在的刺破危险,应该用适当的方式加以保护。经合理的可预见滥用测试后,保护帽或者盖不应从玩具上分离。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为确保玩具使用安全,如需要,应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风险。附录A中列出了部分类别玩具规定的警告语,应当使用其所给出的措辞。

  b)警告语与玩具的预期使用目的相冲突的,不应在玩具上加贴一种或多种附录A所规定,并由其功能、尺寸和特性确定的特别警告语。

  c)制造商在玩具本体、标签、包装、有必要时在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上的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和了解、且明白无误。不带包装的小玩具也应当附有适当的警告。

  e)对在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标注使用者最小或最大年龄及附录A中规定的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的看到,且包括网上购物的情形。

  f)电玩具应有电气安全的标识和使用说明﹐以提醒监护人和使用者合理地使用玩具﹐避免发生危险。/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和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a)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符合要求/合格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应可插人φ12mm的圆杆。////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可触及金属或玻璃边缘在按锐利边缘测试时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b)如果潜在的金属或玻璃边缘紧贴在玩具表面,且与表面的间隙不超过0.5mm,则该边缘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c)电导体金属片、玩具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边缘认为是功能性边缘,无须警示说明。

  ////,b)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因功能必不可少时允许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或斜薄边,或将金属边折叠、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覆盖。无论用何种方法处理边缘,均应通过锐利边缘测试。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危险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任何保护性圆帽在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的跌落试验过程中不管是否与撞击面接触,还应通过压力测试、扭力测试和一般拉力测试。

  如果突出物对皮肤存在潜在的刺破危险,应该用适当的方式加以保护。经合理的可预见滥用测试后,保护帽或者盖不应从玩具上分离。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

  a)为确保玩具使用安全,如需要,应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风险。附录A中列出了部分类别玩具规定的警告语,应当使用其所给出的措辞。

  b)警告语与玩具的预期使用目的相冲突的,不应在玩具上加贴一种或多种附录A所规定,并由其功能、尺寸和特性确定的特别警告语。

  c)制造商在玩具本体、标签、包装、有必要时在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上的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和了解、且明白无误。不带包装的小玩具也应当附有适当的警告。

  e)对在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标注使用者最小或最大年龄及附录A中规定的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的看到,且包括网上购物的情形。

  f)电玩具应有电气安全的标识和使用说明﹐以提醒监护人和使用者合理地使用玩具﹐避免发生危险。/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按GB 6675-2003中A.5.8(锐利边缘测试)和A.5.9(锐利尖端测试)进行测试时,所有可触及区域内均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和危险锐利尖端。/符合要求/合格

  在可触及区域内,如果外露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加以保护。/符合要求/合格

  /符合要求/合格,当按5.13.6(车辆移动有效性测试)测试时,车辆的最大的移动量不应超过90mm。/车辆的最大的移动量为57mm/合格,当按5.13.3(车辆面向上放于斜坡)、5.13.4(车辆面向下放于斜坡)、5.13.5(车辆垂直置于斜坡)测试时,车辆应能在斜台上保持静止至少1min。/车辆能在斜台上保持静止大于1min/合格,在5.18(动态耐久性测试)规定的测试前后,刹车装置都应根据5.13(制动装置性能测试)进行测试。/符合要求/合格

  a)儿童推车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产品标志和使用信息,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推车,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符合要求/合格,b)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上应使用规范汉字。/符合要求/合格,c)“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大于或等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大于或等于小五号黑体字。/符合要求/合格,d)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包装上,位置应醒目。/符合要求/合格

  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的体重。/符合要求/合格

  a)在儿童推车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提示:提醒使用者及监护人在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且请妥善保存供以后参照。如果不按照本说明书可能会影响儿童的安全。/符合要求/合格,b)每辆儿童推车车体和使用说明书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警告:当儿童乘坐时,看护人不要离开。/符合要求/合格,c)对于靠背和座位面之间的角度不可以调节到大于150°的座式推车,儿童推车车体和使用说明书的明显位置处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本儿童推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符合要求/合格,d)使用说明书应有禁止使用非生产商提供的附件的声明,及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在把手上放置任何负载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符合要求/合格,e)对于卧式推车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卧兜内不应增加厚度超过Xmm的棉垫。/符合要求/合格,f)为防止意外折叠,使用说明书应有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使用推车前确保所有锁定装置都已处于锁定状态。/符合要求/合格,g)为提醒正确使用安全带,儿童推车车体和使用说明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a)需要时,应提供零部件和成车组装装配说明/组装图/符合要求/合格,b)需要时,应提供与车架配合使用的可拆卸的卧兜或座兜的规格与型号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c)需要时,应提供折叠和安装说明/符合要求/合格,d)对于可乘坐多名儿童的推车,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提示:当放置儿童于车内或从车中抱出儿童时应启用制动装置////,e)对于有附加置物篮的推车,应说明置物篮的最大载重量/符合要求/合格,f)针对可乘坐多名儿童的推车,应详细提供关于车辆可供乘坐的儿童数量的说明////,g)应提供操作制动装置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h)应提供关于使用和调节安全带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i)说明书应提供所有功能的安全使用说明(如:座兜的调节等)。/符合要求/合格

  应提供整车和相关零部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清洁的说明,例如润滑、锁紧装置的灵活性及基本件的稳固性等。/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按GB 6675-2003中A.5.8(锐利边缘测试)和A.5.9(锐利尖端测试)进行测试时,所有可触及区域内均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和危险锐利尖端。/符合要求/合格

  在可触及区域内,如果外露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加以保护。/符合要求/合格

  /符合要求/合格,当按5.13.6(车辆移动有效性测试)测试时,车辆的最大的移动量不应超过90mm。/车辆的最大的移动量为63mm/合格,当按5.13.3(车辆面向上放于斜坡)、5.13.4(车辆面向下放于斜坡)、5.13.5(车辆垂直置于斜坡)测试时,车辆应能在斜台上保持静止至少1min。/车辆能在斜台上保持静止大于1min/合格,在5.18(动态耐久性测试)规定的测试前后,刹车装置都应根据5.13(制动装置性能测试)进行测试。/符合要求/合格

  a)儿童推车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产品标志和使用信息,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推车,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符合要求/合格,b)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上应使用规范汉字。/符合要求/合格,c)“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大于或等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大于或等于小五号黑体字。/符合要求/合格,d)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包装上,位置应醒目。/符合要求/合格

  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的体重。/符合要求/合格

  a)在儿童推车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提示:提醒使用者及监护人在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且请妥善保存供以后参照。如果不按照本说明书可能会影响儿童的安全。/符合要求/合格,b)每辆儿童推车车体和使用说明书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警告:当儿童乘坐时,看护人不要离开。/符合要求/合格,c)对于靠背和座位面之间的角度不可以调节到大于150°的座式推车,儿童推车车体和使用说明书的明显位置处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本儿童推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符合要求/合格,d)使用说明书应有禁止使用非生产商提供的附件的声明,及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在把手上放置任何负载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符合要求/合格,e)对于卧式推车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卧兜内不应增加厚度超过Xmm的棉垫。/符合要求/合格,f)为防止意外折叠,使用说明书应有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使用推车前确保所有锁定装置都已处于锁定状态。/符合要求/合格,g)为提醒正确使用安全带,儿童推车车体和使用说明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a)需要时,应提供零部件和成车组装装配说明/组装图/符合要求/合格,b)需要时,应提供与车架配合使用的可拆卸的卧兜或座兜的规格与型号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c)需要时,应提供折叠和安装说明/符合要求/合格,d)对于可乘坐多名儿童的推车,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提示:当放置儿童于车内或从车中抱出儿童时应启用制动装置////,e)对于有附加置物篮的推车,应说明置物篮的最大载重量/符合要求/合格,f)针对可乘坐多名儿童的推车,应详细提供关于车辆可供乘坐的儿童数量的说明////,g)应提供操作制动装置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h)应提供关于使用和调节安全带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i)说明书应提供所有功能的安全使用说明(如:座兜的调节等)。/符合要求/合格

  应提供整车和相关零部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清洁的说明,例如润滑、锁紧装置的灵活性及基本件的稳固性等。/符合要求/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学步车上不应有外露的开口管子、速度调节器以及可能挤夹手指、脚趾等身体部位伤害婴儿的突出物。/符合要求/合格

  a)学步车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产品标志和使用信息,且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学步车,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符合要求/合格,b)当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同时采用多种形式时(例如在学步车上和/或其包装上标注,和/或在其包装内另附),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符合要求/合格,c)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上应使用规范汉字。“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大于或等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大于或等于小五号黑体字。/符合要求/合格,d)安全警示(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醒目地附在产品和包装上。/符合要求/合格

  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的体重。/符合要求/合格

  a)在每辆婴儿学步车的产品、包装和/或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提示:提醒使用者及监护人在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且请妥善保存供以后参照。如果不按照本说明书使用可能会影响儿童的安全。/符合要求/合格,b)每辆学步车车体和使用说明书应标注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本车不适合于不能坐立或能自己行走的婴儿使用。”/符合要求/合格,为防止儿童灼伤、烧伤,学步车所使用的纺织物上应在其表面设置永久性警示说明:

  “警示!切勿近火。”/符合要求/合格,为防止婴儿窒息,学步车上使用任何塑料袋和软塑料薄膜上应设有类似以下的警示说明:

  “警告:为避免窒息,使塑料覆盖物远离婴儿。”/符合要求/合格,c)每辆学步车的使用说明书应有禁止使用非生产商提供的附件的声明,并设有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不得在本车上放置任何负载,否则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符合要求/合格,d)每辆学步车车体和/或使用说明书和/或包装应设有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使用本车前确保所有锁定装置都已处于锁定状态。”/符合要求/合格,为防止正常使用时意外倾翻,应设有类似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禁止在楼梯、门槛、台阶附近使用本车,本车须在平坦、无障碍物的地点使用,确保本车在正常使用时不倾翻。”/符合要求/合格,为防止婴儿滑出学步车座位,应设有类似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确保婴儿的脚触及地面。在搬运本车时,不得将婴儿放在学步车内。”/符合要求/合格,为避免烫伤,应设有类似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禁止婴儿乘坐本车在取暖器、加热器、火炉等附近玩耍。”/符合要求/合格,为防止婴儿每次过长时间使用学步车而产生不良影响,应设有类似内容的警示说明:

  “警告:婴儿每次乘坐本车的极限时间不得超过xx。”/符合要求/合格,为防止学步车超安全使用期限使用,应设有“安全使用期限”的警示说明。/符合要求/合格

  a)需要时,应提供零部件和成车正确组装的装配说明/组装图/符合要求/合格,b)需要时,应提供折叠和安装说明/符合要求/合格,c)需要时,应提供关于使用车架固定装置的说明/符合要求/合格,d)说明书应提供所有功能的安全使用说明(如: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的使用如座位的高低调节等)。/符合要求/合格

  应提供整车和相关零部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清洁的说明。例如润滑,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的有效性、可靠性,基本件的稳固性等。/符合要求/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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